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
樓之11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後,已因被告自行繳納而將之釋放,嗣後被告甲○○因該遭起訴,而經本院傳喚,卻因遷移不明未能合法通知,復拘提無著,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22日士檢清道96助1723字第32740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27日板檢榮公96助3068字第113860號函附拘提報告書、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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