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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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相對人 葉保全
葉明春 葉清 山 葉清海 葉清柳 葉清良 葉清和 葉清竹 施 葉青梅 盧 葉盆菊 葉金印 葉民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告葉保全住所「台北縣中和市○○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中和市○○路」,關於被告葉清竹之住所「台中市南屯區楓樹里二十鄰」,應更正為「台中市南屯區楓樹里二十二鄰」,關於被告葉民雄住所「嘉義縣太保市麻寮里十七鄰」,應更正為「嘉義縣太保市麻寮里十五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