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頂讓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丙○○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頂讓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