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字第220號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竹小字第22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