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謝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詹照停台中商銀埤頭分行│106年12月31日│22,300元│B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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