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張哲維 被告 許景旭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簡字第38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