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43號、第2051號、第2388號、第3268號、第4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112年度易字第282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家文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本案尚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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