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胡榮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胡榮生(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胡榮生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胡榮生(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滿80歲之人,自民國98年5月27日起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7年9月6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胡榮生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胡榮生為8年4月19出生,於98年5月27日失蹤時已滿80歲,而其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07年
9月6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胡榮生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胡榮生自民國98年5月27日失蹤,計至101年5月27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