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邱忠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月女黃進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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