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楊雅婷 被告 李煥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