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債權人 洪頌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洪嘉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鼎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洪嘉偉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洪嘉偉為鼎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本件支票發票人、亦未於支票背書;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對洪嘉偉之請求)。
五、請提出票號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影本。
六、上開五紙支票利息起算日若有錯誤,併請更正(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