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許建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12月起、以新臺幣132,000元、分150期、年利率百分之3、每月10日清償借款。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債務協商100%),併此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3年1月22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20,74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07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743元許建勇自民國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0743元許建勇自民國10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