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呂彩緁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育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鳳救字第1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