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