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中研山莊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黎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世宏楊杏間 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840元(計算式:8萬5,840元+3萬元=11萬5,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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