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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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40號上訴人 吳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世宏許華芳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762元(計算式:5萬8,762元+1萬元=6萬8,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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