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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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 楊杏
許世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研山莊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計算式:12萬元+2萬元=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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