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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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源榮 、林宗
立、 林宗民 等人(均為 曾淑芬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