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煒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呂源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50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