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巫琨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勇 等間請求優先承買權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