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98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泉昌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曾明宗人相對人 李文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66
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公債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9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公債急須更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公債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為同額之登錄公債,變換後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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