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2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 王慶全 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王慶全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王慶全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