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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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龍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龍徵因商業會計法等拾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龍徵因商業會計法等1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龍徵因商業會計法等16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3208號、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3號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3至5部分,分別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年2月及6月確定,是本院在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前提下,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該前述2項定刑結果之總合(有期徒刑1年8月),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2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應予以折抵扣除,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黃龍徵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商業│均減為│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3年11月26│同左│104年1月8日│編號1、2曾│││會計│有期徒│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日│││定應執行刑│││法│刑3月│102年度偵字│103年度││││有期徒刑1││││,如易│第16275號等│訴字第││││年2月(已執││││科罰金├──────┤224號││││畢)││││以新臺│95年11月15日│││││││││幣1千│至96年6月15│││││││││元折算│日(8次)│││││││││一日(││││││││││共8罪││││││││││)│││││││├─┼──┼───┼──────┼────┼──────┼────┼──────┤││2│商業│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103年11月26│同左│104年1月8日││││會計│刑5月│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日││││││法│,如易│102年度偵字│103年度││││││││科罰金│第16275號等│訴字第││││││││以新臺├──────┤224號││││││││幣1千│96年7月15日│││││││││元折算│至96年8月15│││││││││一日(│日(5次)│││││││││共5罪)│││││││├─┼──┼───┼──────┼────┼──────┼────┼──────┼─────┤│3│公司│減為有│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9月29日│最高法院│105年12月7日│編號3至5曾│││法│期徒刑│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105年度││定應執行刑││││1月15│103年度偵字│分院105││臺上字第││有期徒刑6││││日,如│第20935號│年度上訴││3208號││月││││易科罰├──────┤字第243││││││││ 金以新 │95年9月22日│號││││││││臺幣1│至95年10月11│││││││││千元折│日│││││││││算一日│││││││├─┼──┼───┼──────┼────┼──────┼────┼──────┤││4│公司│減為有│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9月29日│最高法院│105年12月7日││││法│期徒刑│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105年度││││││2月,│103年度偵字│分院105││臺上字第││││││如易科│第20935號│年度上訴││3208號││││││罰金以├──────┤字第243││││││││新臺幣│95年11月29日│號││││││││1千元││││││││││折算一││││││││││日│││││││├─┼──┼───┼──────┼────┼──────┼────┼──────┤││5│公司│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5年9月29日│最高法院│105年12月7日││││法│刑4月│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105年度││││││,如易│103年度偵字│分院105││臺上字第││││││科罰金│第20935號│年度上訴││3208號││││││以新臺├──────┤字第243││││││││幣1千│96年7月26日│號││││││││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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