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207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美實業有限公司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景山陳薇旭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68,43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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