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207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美實業有限公司、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景山 、 陳薇旭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568,43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