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於民國95年6月22日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湘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合計│8,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