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丙○○
甲○○乙○○丁○○戊○○
上一人送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吉恩立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一)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恢復原告原有虛擬裝備道具,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9萬3,199元,合併計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二)另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在被告網站正式公開道歉,恢復原告名譽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三)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66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