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於民國93年12月26日,以南縣麻警三
字第00930017328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毒品海洛因17包(合計淨重1.2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295公克)(即附表編號1所示),係被告甲○○所有,於93年12月25日15時30分許,在臺南縣官田鄉火車站前持有,為警當場查獲。
㈡臺灣臺南看守所於94年1月28日以南所文政字第0940000151
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即附表編號2),係被告所有,於93年12月26日新收入臺南臺南看守所時,因挾帶持有遭查獲。
㈢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於95年1月4日,以南縣學警偵字第
0951000012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46公克)(即附表編號3所示),係被告所有,於94年12月12日15時10分許,在臺南縣將軍鄉苓和村1鄰7號持有,為警當場查獲。
㈣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95年2月8日,以南縣歸警偵
字第0951000253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毒品海洛因5包(合計淨重0.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為安非他命)6包(檢驗後淨重分為0.065公克、0.038公克、0.063公克、0.062公克、0.071公克、0.106公克)(即附表編號4所示),係被告所有,於95年2月8日凌晨1時許,在臺南縣○○鄉○○村○○○路○段與大武路2段路口車內持有,為警當場查獲。
㈤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於95年7月1日,以南縣善警偵字第
0951000476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6公克)即附表編號5所示,係被告所有,於95年7月1日6時30分許,在臺南縣新市鄉三舍村三舍133號持有,為警當場查獲。
㈥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於民國95年7月15日,以南縣佳警偵
字第0951000828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毒品海洛因11包(合計淨重0.6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為安非他命)5包(檢驗後淨重分為0.033公克、0.027公克、0.024公克、0.034公克、0.649公克)(即附表編號
6所示),係被告所有,於95年7月15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臺南縣將軍鄉苓和村1鄰8號住處持有,為警當場查獲。
㈦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於民國95年8月7日,以南縣麻警偵
字第0951000977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毒品海洛因9包(合計淨重1.6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為安非他命)6包(檢驗後淨重分為0.049公克、0.108公克、0.088公克、0.083公克、0.094公克、0.305公克)(即附表編號7所示),係被告所有,於95年8月7日15時10分許,在臺南縣將軍鄉苓和村1鄰7號持有,為警當場查獲。
㈧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於民國96年3月29日,以南縣佳警偵
字第00961000415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毒品海洛因1包(合計淨重0.6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為安非他命)5包(檢驗後淨重分為0.047公克、0.060公克、0.035公克、0.062公克、0.076公克)(即附表編號8所示),係被告所有,於96年3月29日16時50分許,在臺南縣將軍鄉苓和村1鄰7號持有,為警當場查獲。
㈨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於96年4月24日,以南縣佳警偵字第
0961000533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毒品海洛因6包(毛重1.7公克)即附表編號9所示,係被告所有,於96年4月23日23時30分許,在臺南縣○○鎮○○路與寶發路口持有,為警當場查獲。
被告涉嫌施用、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15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物品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列管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施用毒品之案件,經聲請人依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裁定,自94年2月25日令入臺灣臺南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4年9月28日因罹患鼻咽癌而保外就醫,復自96年7月6日令入臺灣臺南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戒治處遇成效合格,且期間累計已屆6個月,而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聲請人於96年9月12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5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疑似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分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編號│查扣物品種類、數量│鑑定機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7包│法務部調查局94年3月17日調││1│(合計淨重1.25公克、│科壹字第200005342號鑑定通│││空包裝袋重6.30公克)│知書(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486號偵││││查卷第23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命(檢驗前淨重0.307│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公克,檢驗後淨重0.29│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沒字第10│││5公克)│1號偵查卷第8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法務部調查局94年1月25日調││2│(合計淨重0.04公克、│科壹字第00000000000鑑定通│││空包裝袋重0.17公克)│知書(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03號偵││││查卷第2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1日調科││3│(淨重0.04公克、空包│壹字第200005419號鑑定通知│││裝袋重0.17公克)│書(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03號偵查││││卷第14頁之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命(檢驗前淨重0.155│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公克,檢驗後淨重│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沒字第10│││0.146公克)│1號偵查卷第8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15日調││4│(合計淨重0.34公克、│科壹字第200006460號鑑定通│││空包裝袋重1.23公克)│知書(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69號偵││││查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命(⑴檢驗前淨重0.07│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4公克,檢驗後淨重0.0│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沒字第10│││65公克。⑵檢驗前淨重│1號偵查卷第9頁)│││0.048公克,檢驗後淨││││重0.038公克。⑶檢驗││││前淨重0.072公克,檢││││驗後淨重0.063公克。││││⑷檢驗前淨重0.075公││││克,檢驗後淨重0.062││││公克。⑸檢驗前淨重0.││││078公克,檢驗後淨重││││0.071公克。⑹檢驗前││││淨重0.117公克,檢驗││││後淨重0.10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法務部調查局95年9月24日調││5│(淨重0.26公克、空包│科壹字第00000000000鑑定通│││裝袋重0.20公克)│知書(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偵││││查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15日調││6│(合計淨重0.62公克、│科壹字第200006471號鑑定通│││空包裝袋重2.17公克)│知書(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74號偵││││查卷第51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命(⑴檢驗前淨重0.04│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5公克,檢驗後淨重0.0│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沒字第10│││33公克。⑵檢驗前淨重│1號偵查卷第9頁、第10頁)│││0.038公克,檢驗後淨││││重0.027公克。⑶檢驗││││前淨重0.033公克,檢││││驗後淨重0.024公克。││││⑷檢驗前淨重0.044公││││克,檢驗後淨重0.034││││公克。⑸檢驗前淨重0.││││662公克,檢驗後淨重││││0.649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15日調││7│(合計淨重1.65公克、│科壹字第09523024990號鑑定│││空包裝袋重3.43克)│通知書(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偵查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命6包(⑴檢驗前淨重│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0.058公克,驗後淨重│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沒字第10│││0.049公克。⑵檢驗前│1號偵查卷第9頁、第11頁)│││淨重0.118公克、驗後││││淨重0.049公克)。⑶││││檢驗前淨重0.097公克││││、驗後淨重0.088公克││││。⑷檢驗前淨重0.091││││公克、驗後淨重0.083││││公克。⑸檢驗前淨重││││0.103公克、驗後淨重││││0.094公克。⑹檢驗前││││淨重0.315公克、驗後││││淨重0.30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29日調││8│(合計淨重0.60公克、│科壹字第00000000000鑑定通│││空包裝袋重0.23公克)│知書(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44號偵││││查卷第22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命(⑴檢驗前淨重0.05│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8公克,檢驗後淨重0.0│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沒字第10│││47公克。⑵檢驗前淨重│1號偵查卷第10頁、第11頁)│││0.070公克,檢驗後淨││││重0.060公克。⑶檢驗││││前淨重0.045公克,檢││││驗後淨重0.035公克。││││⑷檢驗前淨重0.074公││││克,檢驗後淨重0.062││││公克。⑸檢驗前淨重0.││││085公克,檢驗後淨重││││0.07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法務部調查局96年6月4日調科││9│(合計淨重0.32公克、│壹字第00000000000鑑定通知│││空包裝袋重1.82公克)│書(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偵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