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王文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登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