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二、至受刑人已經執行完畢部分,係屬執行扣抵之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受刑人李俊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贓物│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8中旬│97.09.08│96.04.24以後之某日│││││~96.05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284號│第22284號│第2435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易字第3721號│98年度易字第37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2288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31│98.12.31│101.03.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98年度易字第3721號│98年度易字第372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22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01│99.02.01│101.03.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第1814號│第1814號│字第4498號│││(編號1-2定應執行│(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易科│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執畢)│罰金執畢)││└────────┴─────────┴─────────┴─────────┘
受刑人李俊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賭博│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5間某日~│96.10間某日~│96.12.22~96.12.31│││96.07間某日│96.10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355號│第24355號│第2435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2288號│2288號│22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3.14│101.03.14│101.03.1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2288號│2288號│22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3.30│101.03.30│101.03.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498號│字第4498號│字第4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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