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5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士傑 原告 莊佩珊 被告 吳又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5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0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下午4時3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林士傑原告莊佩珊被告吳又慶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士傑原告莊佩珊被告吳又慶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共新台幣(下同)柒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式如下:
㈠民國(下同)103年6月10日前給付貳萬元。
㈡103年7月10日前給付貳萬元。
㈢103年8月10日前給付参萬元。
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二人自行分配上開給付金額)。
二、上開給付由被告匯款至原告二人共同指定帳戶:台新銀行板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莊佩珊。
三、原告願於被告完成上開給付後,10日內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05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士傑原告莊佩珊被告吳又慶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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