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66號聲請人 陳慧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麗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相對人為本件抵押債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
二、請提出聲請狀請求事項欄所稱之"附表"(應就地號、面積等詳列)
三、相對人郭麗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