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奇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105年度訴字第17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奇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程奇偉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正本於105年5月1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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