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聲請人甲○○臺北縣貢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96年度除字第88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6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附表:96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宗林陽信銀行龍江分行│94年6月5日│45,300元│AC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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