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丙○○○附民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16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葉啟洲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