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二號),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刑事第十庭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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