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債權人連進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
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0月3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09年10月31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