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林弘堂 被告 田秋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交易字第7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起訴書略稱: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8735號起訴書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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