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姿羽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姿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姿羽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1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7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