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黃朝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九四一號提存事件所提存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為同法第106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員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臺幣(下同)324,000元為相對人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9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內部控制需要,為此聲請以面額40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上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