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2號原告 詹怡婷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潘慧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慧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法律依據為何)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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