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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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陳彥明 訴訟代理人 郭齡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石春治 等10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075元(即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