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5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關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讓與予第三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第三人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乃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之個人基本戶籍資料已於民國92年9月22日註記其已遷出國外,致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本院審酌認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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