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9號原告 林明燦 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二、本件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104年11月3日府衛疾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衛生福利部105年2月25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惟查,其狀內所附系爭訴願決定書係以受處分人即原告之配偶 余金桂 名義逕為提起,嗣遭衛生福利部以未符訴願法第18條規定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請原告另行提出以原告本人名義為訴願人之訴願決定書到院,原告若未曾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則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