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林得財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林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欲通行部分,如其提出照片所示部分,與公路連接之道路,面積約69.55平方公尺(以國土測繪系統計算結果,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於訴訟程序開始之初,原告因通行所得之利益先以新臺幣(下同)5,216元估算,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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