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元瑜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彭元瑜於偵查及審理中皆坦承犯行,並無脫免刑責之意,且家中僅剩年邁雙親,家業事務亦有待被告處理,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院於同年11月12日審理時對其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2月28日裁定自105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四、被告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共涉犯1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其可預期日後判決之刑度非輕,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院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又參酌被告本案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衡以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本院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在。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丁婉容法官林信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