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壬○○
戊○○己○○辛○○庚○○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