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323號、第36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