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2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277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劉正益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