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46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為親子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為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