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方森泰 被告德勇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富勇 被告 張志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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